555000jc线路检测中心“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学党史守初心,为投资者办实事”活动宣传资料
555000jc线路检测中心响应“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学党史守初心,为投资者办实事”活动精神,开展一系列活动向投资者讲解红色金融故事,分享资本市场重大历史事件,宣传最新法律、法规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
红色金融故事
一、红色金融活动起源
90多年前,江西安源老后街是一条繁华街道,在这条街道上设有各种商店和小饭店,当时的矿工们经常汇集在这条街上购物、喝茶、聊天,在这条街的中段有一间名为“刘协记”的杂货店。1923年,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就是租用这间“刘协记”杂货店正式成立的。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诞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金融事业开始萌芽与创建。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工人运动中,江西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建立,揭开了中国共产党金融实践活动的序幕。
1922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1922年7月,为维护工人的切身利益,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集资百元(银元)创办了工人消费合作社,先附设在安源工人补习学校内,由安源党支部书记、工人俱乐部主任李立三兼任总经理,当时有社员30余人,主要是以贩卖为数不多的布匹和日用品为主。
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爆发,到1922年11月,中共湘东区委员会派委员易礼容、毛泽民、唐升超、毛福轩等来安源协助办社,当时的合作社社员已经增至1.3万人,资金增至1.8万元。
1923年2月7日,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早期金融探索的开始。
早期的合作社内设兑换、粮食、服务、器用、南货、杂务等经营项目。随着安源工人俱乐部的扩大,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的规模和影响力也在实践中不断增加。
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的金融探索也在不断深入。据安源工运史记载,1922年9月安源工人大罢工胜利后,经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会议决定,工人消费合作社发行股票以筹措合作社所需资金。《合作社招股简章》规定:每股洋5角,共招20000股;凡工人俱乐部每月工资在9元以下者,劝认1股;9元以上者,劝认2股;多认者听便。结果,每人最少的认购了1股,最多的认购了14股。到1923年初,工人共认购15600余股,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办的经济实体最早发行的股票。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的创办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工人运动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从1922年萌芽,1923年正式成立,到1925的9月,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勾结军阀,武装包围工人俱乐部,工人消费合作社被迫关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次金融实践在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中不断发展。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虽然仅办了3年时间,但在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抵制了商人的中间剥削,减轻了工人的生活负担,从而增强了俱乐部对工人的吸引力,也便于党、团组织的秘密活动,为党的经济工作创造了最初的经验,这对以后革命运动的发展很有意义。
二、中国首家红色政权银行
东固平民银行是中国红色政权第一家银行,位于吉安县东固镇。1928年上半年,中共东固区为巩固革命根据地,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筹集到3000银洋,筹办东固平民银行。是年8月,由黄启绶、刘经化(区委书记)、汪安国(区委组织委员)等7人负责筹建,东固平民银行成立,黄启绶任行长。从此,开创了红色中华的金融史。当时,东固平民银行发行使用的是一种蜡纸刻版印制的纸币,称“东固平民银行铜元票”,是中央革命根据地早期的货币。纸币面额分为铜元10枚、20枚、50枚、100枚4种。纸币发行总额为所筹基金的两倍。1929年春,银行基金增加了8000银洋,印发纸币2万元。接着,又印发了1元、2元等几种纸币。
当时,银行规定:纸币可兑换银洋,坚守信用,随到随兑,兑进兑出一个样。从而极大地鼓励了白区商人到东固革命根据地进行贸易活动,既解决了东固群众的生活所需,又增加了东固群众的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支援了革命战争。1929年2月,毛泽东、朱德、陈毅视察了东固平民银行,称赞这件事办得好,并希望银行办成中国红色政权的金融大本营,为发展革命力量,开辟和巩固革命根据地作出贡献。后来,东固革命根据地的经商范围逐渐扩大到永丰、吉水、泰和、兴国等地,活跃了东固红色苏区的经济,使东固成为独立的完整的革命根据地,成为赣西南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基石。
1930年10月,红军攻克吉安,缴获敌人两台石印机。毛泽东同志得知后,指示部队将这两台石印机留给东固平民银行使用。从此,纸币由木版印制改为石印。1930年3月,赣西南苏维埃政府成立,东固平民银行改组为东固银行,归辖于赣西南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东固平民银行铜元票”即停止发行使用,开始发行使用“东固银行铜元票”。为了配合红军粉碎敌人“围剿”和日益扩展壮大的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需要,在1931年,东固银行发展成为江西工农银行。后来,江西工农银行又与闽西银行合并为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
资本市场重大历史事件
一、我国股份制改革
我国股份制改革在1978年前后开始萌芽。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的某些社办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自觉采用了集资入股、股份合作、股份分红的办法,使企业规模越搞越大,企业经营充满活力。农民通过各种形式入股,形成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就是股份制雏形。
二、第一支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宝安
1983年7月8日,深圳市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新中国第一支股票,每股人民币10元,并提出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本付息、盈利分红的理念。
三、第一支柜台交易股—飞乐音响
1984年,飞乐音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轰动国内外。1986年9月,飞乐音响实行了柜台交易流通。当年11月14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见美国纽约证券所董事长约翰.凡尔霖率领的美国证券代表团,并把一张面额人民币为50元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的股票送给他。
四、第一家股票交易柜台—上海静安营业部
1986年9月26日,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交易点在当时的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成立。这意味着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当时交易的股票仅有两只,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股票、债券出现后,证券需求强烈。
五、第一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金融股票—深发展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银行,其前身是1987年由深圳当地21家农信社合并成立的“深圳市联合信用银行”,后改名“深圳发展银行”,简称“深发展”。
六、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1987年9月19日,深圳12家金融机构出资成立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开始柜台交易股票,在当时承担了证券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功能。
投资者教育相关
一、新《证券法》亮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且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更加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亮点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
亮点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亮点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亮点四: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亮点五: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亮点六: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亮点七: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亮点八: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亮点九: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监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亮点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二、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外正式发布,这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新变革。 [2]
(一)规范分红承诺
措施:上市公司不履行分红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未达整改要求不得进行再融资。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公司,建立适当扶持的监管制度安排。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二)投资者切实参与公司治理
措施: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上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三)明确建立跨市场交易产品信息披露机制
措施: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机制。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维权机制
措施: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等;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五)引入退市保险和保荐质保金制度
措施: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中小投资者将有公益性专门维权机构
措施: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充分发挥期货证券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三、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17项重点举措。
(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探索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三)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
(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强化风险约束机制。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
(五)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增加法制供给,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六)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